陕西省招办:做好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浏览次数:1209发表于2015-03-23

[摘要] 对初试成绩略低于“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的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4〕13号)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服务工作培训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今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切实提高研究生录取选拔质量。

(二)充分发挥复试的选拔作用,根据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科特色,规范复试工作程序,完善复试办法,提高复试质量,探索建立不拘一格选拔优秀拔尖人才的机制。

(三)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切实严明招生纪律,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复试要求

(一)切实发挥复试作用

复试工作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复试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规范实施。

1.制定复试方案。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办文件要求,根据本单位办学特色、专业要求、生源特点,制定科学、规范、公正的复试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使复试工作有章可循,程序严谨,操作规范。

2.强化复试考核。优化复试内容、改进评价方法,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导师的学术权力和责任;加强对导师的遴选和培训,不断提高导师的政策水平和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复试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

3.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要将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作为复试工作的专项环节,强化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要求。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严肃处理作弊考生。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考生,无论何时核查确定,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严肃处理。

(二)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1.各招生单位应按照《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安排等情况,自主确定对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除成绩要求之外,还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需要提出进入复试的其他复试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

2.自划线高校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参加单独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在保证生源质量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三)考生进入复试的其他要求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招生单位要对这类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2.在复试前,招生单位应对拟准予复试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等相关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3.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4.对初试成绩符合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对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5.招生单位认为需要进一步考查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四)考生破格要求

1.对初试成绩略低于“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的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破格的分数幅度原则上应以5分为限,且总分与单科不得同时破格。

2.招生单位要明确公布破格复试的标准和程序,不能为了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破格复试;生源不足的单位应尽量调剂合格生源,不片面追求完成招生计划。

3.各招生单位对拟破格复试的考生应如实填写破格复试统计表,并于3月31日前报省招办审核,经省招办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安排考生复试。

拟同意破格复试的考生名单必须在本单位网站公示。未经公示的破格考生不予录取。

三、调剂要求

(一)对调剂考生的要求

1.调剂考生须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我省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我省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我省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以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能调入该7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为该计划录取。

8.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9.自划线高校的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二)调剂工作要求

1.为方便考生调剂,各招生单位应及时开展复试工作,并公布复试结果,第一志愿考生的复试工作原则上应于4月1日前完成,并告知一志愿考生复试结果。

2.各招生单位应在研招网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使用方法见系统帮助文件)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3.调剂工作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4.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调剂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四、录取要求

(一)录取工作基本要求

1.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办制定的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科研创新潜质、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经考生本人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2.省招办在复试录取过程中负责检查招生单位执行政策和完成计划情况,检查审核拟录取名单以及监督处理有关问题。对省招办就复试、录取工作提出的意见,招生单位必须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招生计划的执行

1.各招生单位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2.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专业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的学科门类比例要符合有关要求。

4.拟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均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5.任何招生单位不得在招生计划之外对考生承诺预录取。

五、招生录取信息公开要求

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各招生单位对于应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充分利用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切实开展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一)招生计划公开。各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分专业计划,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二)复试录取办法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三)复试考生名单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考生的相关情况应进行说明。

(四)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名单应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并应对破格复试、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拟录取考生进行说明。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各招生单位应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五)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

(六)招生单位对于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也要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六、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规范管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招生录取工作有序进行。

(一)各招生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录取工作制度和程序,健全导师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规范复试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要切实抓好人员管理,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并加强对复试导师的培训,使导师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掌握方法,保证人才选拔质量。要严肃招生纪律,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保证复试录取工作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要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3〕2号)要求,加强复试录取巡视监督。省招办也将对招生单位的复试和录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及时调查处理考生的投诉和举报,对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招生违规事件,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

点击下载:2015年硕士研究生统考线下考生破格复试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