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政治:事物的普遍联系与发展

来源:网络浏览次数:990发表于2015-02-10

[摘要] 方法和技巧掌握得再高明,说到底还是要回到实实在在的知识点上来,从今天开始,我们会把考研政治每章节的基干知识和高频考点呈现给大家,便于各位便捷高效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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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系和发展的内涵和特点

1.事物的普遍联系

联系是指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

联系的特点有:客观性、普遍性、多样性。

2.事物的永恒发展

发展是前进的上升的运动,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3.联系和发展的关系

联系导致发展。

联系和发展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

二、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范畴

在辩证法的体系中,存在诸多规律和范畴。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原理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对立和统一分别体现了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

(1)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其一,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前提,在矛盾双方中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的发展为条件。发展是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发展。其二,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其三,同一性规定着事物转化的可能性和发展的趋势。

(2)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之间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其一,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造成事物的量变,为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其二,斗争是一种矛盾统一体向另一种矛盾统一体过渡的决定力量,促使矛盾双方地位或性质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

(1)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所谓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2)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具体表现在:其一,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其二,同一事物的各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其三,同一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矛盾性表现在:矛盾的普遍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二者的同一性表现在: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

三、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

1.事物的质、量、度

质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认识不同的事物,就是把握事物的质。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量和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认识量是认识事物的深化和精确化。

度是保持事物的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即事物的限度、幅度和范围,量和质的统一在度中得到体现。“度”这一哲学范畴启示我们,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要掌握适度原则。

2.量变和质变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或场所的变更,是一种渐进的、不显着的变化。

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渐进过程的中断。

3.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其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其二,量变和质变互相渗透:在总的量变中浸透阶段性或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在质变中也有旧质在量上的收缩和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四、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肯定和否定及其相互转化

1.肯定与否定

肯定因素是维持现成事物存在的因素;否定因素是促成现成事物灭亡的因素。

2.辩证否定观的基本内容

其一,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其二,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其三,否定是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新事物孕育产生于旧事物,新旧事物是通过否定环节联系起来的。其四,辩证否定的实质是在“扬弃”,即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既克服其消极因素又保留其积极因素。

3.否定之否定规律

就是事物的辩证发展要经过两次否定、三个阶段,形成一个周期。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表明事物的发展不是直线式前进而是螺旋式上升。

五、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

六、唯物辩证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唯物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统一。

客观辩证法采取外部必然性形式,离开人的意识、思维而独立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主观辩证法则采取观念的、逻辑的形式,是同人类的思维自觉活动相联系的,是以概念为基础的辩证思维规律。因此,可以简要地把主观辩证法称为概念辩证法。

从本质上讲,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的关系是认识和被认识、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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