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奖学金 助学金新政是否适用于在读硕士?

来源:教育部 浏览次数:1063发表于2014-10-14

[摘要] 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由学校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定,但普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问题:我想咨询一下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里面有关资助、奖励标准,是否适用于在2012、2013年读研究生?

答复: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因此,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不区分新生和老生,都应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本办法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作出了具体规定: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因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由学校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定,但普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