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来源:南京师范大学浏览次数:1121发表于2014-09-27

[摘要]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三部分组成。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助学金、特殊困难救助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三部分组成。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助学金、特殊困难救助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研究生、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等。

一、研究生奖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3万元每生每年,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万元每生每年。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及经费由国家下达,评选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2000元和18000元。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我校具有中国国籍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等级、标准和比例如下:

说明:

1.新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

(1)硕士研究生中的推免生、“985”高校本科毕业生和“211”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综合成绩位列本专业前5%的学生,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其余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

(2)博士研究生中“985”高校、“211”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学校发展计划”入选者,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8000元;其余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

2.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

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和助教、助研、助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综合评定。各学院在学业奖学金总额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就上表三个等级的覆盖比例,在国家和学校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调整。各学院自行制定评定细则,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三)研究生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研究生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包括:校长特别奖学金、朱敬文奖学金、华藏奖学金、同曦集团助学奖学金等。评选办法和奖励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二、研究生助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我校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照10个月在正常学制内发放。

(二)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提供“三助”津贴,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研、助教、助管”工作。

(三)研究生特殊困难救助金学校设立研究生特殊困难救助金,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研究生生活有困难或者研究生本人发生突发重病等情况。对于研究生一般困难补助给予500-1000元,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困难补助标准为2000-5000元,特殊情况下给予困难补助10000元左右。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由研究生院(党工委)视实际情况发放。各培养单位可视财力状况,对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研究生荣誉称号

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研究生、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获得研究生荣誉称号的个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研究生各类荣誉称号评定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