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出台 硕士不超8千博士近1万

来源:兰州晨报 浏览次数:1270发表于2014-09-06

[摘要] 甘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从今年秋季学期起,省内高校可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甘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从今年秋季学期起,省内高校可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但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新学期起新入学研究生须缴学费

从今年秋季学期起,省内高校向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须注意的是,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研究生教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等学校,学分设计方案须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省教育厅联合批准后执行。此外,除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以外的各类研究生,按现行规定执行。高校为研究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各高校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下,根据宿舍的居住人数、面积、楼层、朝向、设施等不同条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寒暑假期间不得另行收取住宿费

高校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和入学通知中注明学费、住宿费收费项目、具体标准和退费办法。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一学年按12个月计算)。严禁高等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

另外,高校可为在校就读研究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但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学生缴费时合并收取。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