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硕士研究生入学质量,积极鼓励广大考生踊跃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特设立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并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被录取至我校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MBA)及会计硕士(MPAcc)的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另文规定),按时报到并办理完各项入学手续之后,均可参加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条 评定结束后,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在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发放。
第四条 评定办法
(一)特等奖
评选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特等奖: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30分的非本校考生;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 “985”、“211”工程高校重点批次招收的毕业生;
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15分的本校应届毕业生。
(二)一等奖
评选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一等奖: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本校应届毕业生;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15分的非本校考生;
3、调剂入学且初试成绩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30分的考生。
(三)二等奖
评选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二等奖:
1、调剂入学且为“985”、“211”工程院校重点批次招收的毕业生;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非本校毕业生;
3、调剂入学的专业学位考生。
(四)三等奖
评选条件:
其他未获特等奖及一、二等奖的调剂考生
(五)以上奖项均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特等奖学金为10000元,一等奖学金为8000元,二等奖学金6000元,三等奖学金为4000元。
第六条 评选程序
由有关二级学院在研究生新生录取结束后,根据评选办法评选出获奖候选人,报研究生处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一个月内予以发放奖学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新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