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
一、恋爱、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1.恋爱中的道德要求
(1)爱情的内涵。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2)恋爱中的道德要求主要有: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
(3)大学生对爱情应该持慎重的态度,树立正确的恋爱观,避免在恋爱问题上的把握和处置失当。
第一,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第二,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第三,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第四,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第四,不能因失恋而迷失人生方向。
2.婚姻与家庭
婚姻与家庭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婚姻的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自然属性仅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
3.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有:
(1)尊老爱幼。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非常讲求父慈子孝的国度。“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 幼”的观念深入人心,反映了人们对需要给予特别关爱的老人和儿童的深厚情感,因而成为世代相传的道 德格言。老人对社会作出了贡献,又为抚养和教育晚辈付出了心血,当他们年老体弱时,理应得到社会、子女及家庭成员的尊重与回报。子女要尊敬、关心、体贴父母及长辈,自觉履行孝敬和赡养老人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和家庭的希望,在他们还不能自食其力时,需要得到成年人在物质和精神上的照顾与培育。在我国社会中,强调尊老爱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对于解决日趋凸显的老龄化问题和独生子女的培育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要保护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虐待、遗弃老人和儿童的行为。
(2)男女平等。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表现为夫妻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又表现为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子女。
(3)夫妻和睦。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家庭和谐的根本在于夫妻和睦、恩爱。忠于爱情、互敬互爱,是夫妻和睦、婚姻美满的基础。
(4)勤俭持家。勤俭是家庭兴旺的保证,也是社会富足的保证。
(5)邻里团结。在当代社会,一个家庭不可能孤立存在,而是处于多维的联系之中。当家庭遇到困难甚至发生危难时,首先伸出援助之手的往往是邻居,邻里的作用常常胜过亲戚朋友。
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有关法律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婚姻法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2)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
第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第三,程序条件: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一,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
第二,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离婚的原则和方式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二是反对轻率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能滥用。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2.继承法
法律范畴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即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种法律制度。在继承关系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接受财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四种。
(1)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财产继承制度。法定继承人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有资格继承遗产的人。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同时继承遗产的,继承法根据他们同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以及抚养的不同情况,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亡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者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
(3)遗赠是遗赠人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而无论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4)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入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受抚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中的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