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占河讲义之遵守行为规范 锤炼高尚品格(二)

来源:考试点考研网浏览次数:1461发表于2014-08-27

[摘要] 本文由政治名师孙占河讲解毛中特第四篇思修与法基第八讲 遵守行为规范锤炼高尚品格第二节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帮同学门巩固知识点加强记忆;童鞋们若有疑问可以关注孙占河老师的免费答疑课,孙老师会热心为大家答疑解惑,指点迷津的。

第二节  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爱岗敬业。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这是社会对每个从业者的要求,更应当是每个从业者对自己的自觉约束。

2.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3.办事公道。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4.服务群众。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奉献社会。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作贡献,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都体现了奉献社会的精神。

二、职业生活中的有关法律

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本职业范围内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四种法律构成。

1.劳动法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宗旨首先体现在它的基本原则中。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二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它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四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2.就业促进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促进法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一是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二是明确“市场调节就业”,充分发挥入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三是明确“政府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机会;通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公平就业;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和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创造就业条件;通过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等。

就业促进法不仅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而且形成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并按照促进就业的工作要求,规定了政策支持的法律内容。例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实行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实行就业援助制度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此外,就业促进法还对维护公平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实施就业援助等作出了明确昀规定。

3.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之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须经鉴证或公证的,自鉴证或公证之日超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约定条件或法定事由发生变化可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正或补充。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可以由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

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可以依法与所在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即适用于企业全体劳动者,但是,集体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另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纠纷,稳定、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可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其次,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再次,调解不成的,当事入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最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依法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裁决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大学生的择业与创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的就业牵涉大学生本人和千家万户的利益,牵涉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每个大学生都要面临就业的现实。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坚定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意志和信念,对于大学生顺利走进职业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缓解就业压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近年来国家采取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即确立了一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地位。

1.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择业和创业虽然强凋发挥个人的主动性,但也不完全是个人随心所欲、纯粹由自己的兴趣和意愿所决定的。职业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职业生活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个人的选择必须和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

第一,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第二,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第三,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择业需要以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为基础。大学生要实现顺利就业,就应当树立独立生活意识,克服消极依赖思想,充分利用大学的美好时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打牢专业基础,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完善自我,机会总是垂青于有准备的人。一个人有了真才实学,就能够适应多种岗位,更有利于自己的就业。

2.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自主择业和主动创业是当今社会发展对大学生提出的客观要求。第一,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择业是起点,创业是追求。第二,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创业艰苦磨难多。第三,要提高创业的能力。创业需要勇气,但需要的是智勇,而不是蛮干。

3.在艰苦中锻炼与在实践中成才

大学生在对待职业的问题上,除了要树立符合时代需要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外,还应当具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准备和抱负。

(1)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当代大学生在择业和创业过程中,要直面艰苦,在艰苦中成长。

(2)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一个人能否成才,并不取决于个人的一厢情愿,关键是必须报个人成才的主观愿望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机结合起来,自觉地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大学生来说,在实践中成才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把自己的择业和创业定位于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