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占河讲义之树立法治理念 维护法律权威(二)

来源:考试点考研网浏览次数:4332发表于2014-08-25

[摘要] 本文由政治名师孙占河讲解毛中特第四篇思修与法基第七讲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第二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帮同学门巩固知识点加强记忆;童鞋们若有疑问可以关注孙占河老师的免费答疑课,孙老师会热心为大家答疑解惑,指点迷津的。

第二节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

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1.法治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方式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方式与人治思维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法治思维方式是一种逻辑的、理性的思维方式,而人治思维方式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基点是个体的人或少数人的感性,具有任意性和个体性或具体性。

2.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

由于法律、权力、权利、程序是所有治国理政实践所不可或缺的四个基本要素,法治思维的含义和基本特征就体现为对待好处理这些基本要素的态度和方式。

(1)法律至上。法治思维不仅认为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手段和工具,更强调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治国理政必须奉守法律至上原则。法律的至上性,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定职权与权利,承担和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类社会规范的调整时,法律规范的适用要优先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任何人都不允许违反法律,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

(2)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权为民所赋),应为人民而行使(权为民所用),因此权力运行必须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制约原则可以概括为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第一,职权由法定,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而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权力。

第二,有权必有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当发生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三,用权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违法受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3)人权保障。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权利。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人权。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

第一,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宪法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鲜明态度,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效机制,明确列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才能推动整个国家和法律体系加强人权保障。

第二,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

第三,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

第四,司法救济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它为解决私人之间的人权纠纷提供了有效渠道,是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有力机制,也是排除反人权的立法的重要手段。

(4)正当程序。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同等重要。人们应当通过正当程序追求实体公正的结果。只有按照正当程序处理问题,处理结果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违反正当程序处理问题,往往会导致实体不公正的处理结果。正当程序具有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基本特征。

第一,中立性是正当程序的底线标准。程序的中立性,是指程序的制度设计和运行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向于或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二,参与性是正当程序的核心要素。程序的参与性,是指利害关系人有机会参与到程序中来,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实质性地影响程序的结果或结论。

第三,公开性是正当程序的重要特征。程序的公开性,是指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只有让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地防止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才能切实地增强程序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公信力。

第四,时限性是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程序的时限性,是指程序不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而必须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终结。以诉讼为例,任何一起案件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最终的裁判,诉讼程序就随着最终裁判的作出而终结。只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作出正义的裁判,才是完全意义上的正义。

二、正确理解法治思维方式

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增强法治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自由与平等、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1.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民主是指实行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定的社会活动机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同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只有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能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与归宿,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另—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2.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按照法治思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在民主和法治的国度,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机构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重要官员的产生,都是公民行使权利的结果。因此,不是权力创造或批准了权利,而是权利创造和批准了权力。

第二,权力服务于权利。设立国家权力的目的,在于为人民服务、为权利服务。权力服务于权利,不仅是要防止对权利的侵犯,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

第三,权力应当以权利为界限。法律所授予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动和财产的自治领域,是权利主体发挥自己的才能和潜力的自由空间。国家权力不得随意侵入权利主体的自治空间,不得随意干预权利主体的行动自由。这意味着,权利为权力的行使设定不可逾越的界限。

第四,权力必须受到权利的制约。公民的权利就是国家的义务,公民通过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对国家机构及其公务人员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异化。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问题的核心是法律权利义务问题,法治思维是一种法律权利义务思维。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是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条件。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首先,从来源上看,法律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到出来。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称为默示的或者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某种权利,使人们获得合法的利益和自由。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做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的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挪用公款的义务。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

再次,从法律范围看,法律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无论行使权力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在法定界限内进行。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第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两者都不可能孤立存在与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鄱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第二,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首先是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中,无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怎样不均衡,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数量是否相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总是等值的。其次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

第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带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由于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对—个社会来说是缺—不可的。

4.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但是,自由与平等之间既存在相容和一致的方面,也存在对立和冲突的方面。树立正确的自由和平等观念,协调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是法治思维的内在要求。

(1)法律上的自由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每个公民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与追求,又要严格依照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法律上的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有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真题回眸

【材料精读】

(2013年第37题)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某图书馆向所有读者免费开放。乞丐拾荒者、和衣衫破旧的民工小心翼翼进来了,无人阻挡,于是他们便堂而皇之的在馆内读书看报,有读者对此表示不满,向馆长抱怨说:图书馆是大雅之堂,如果允许乞丐和拾荒者进入阅读,就是对其他读者的不尊重。馆长回答说:我无权拒绝他们入内阅读,但你有权选择离开。……

“如果有天堂,天堂应该是图书馆的模样。”这是文学大师曾相任阿根廷国立图书馆馆长的博尔赫斯的一句名言,该图书馆向乞丐和拾荒者免费开放,不啻一轮明亮的太阳让乞丐和拾荒者在得到温暖的同时,也净化我们的心灵。

摘编自《中国青年》(2011年第5期)、《光明日报》(2012年5月10日)

(1)从法律角度如何理解“我无权拒绝他们入内阅读,但你有权选择离开”?(5分)

(2)图书馆对乞丐和拾荒者免费开放对我们处理人际关系有何启示?(5分)

【答案要点】

(1)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不收任何差别对待、国家给予平等保护的权利。图书馆作为公共资源,人人享有使用的权利。乞丐和拾荒者也不例外,管理者应该提供便利。(3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读者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如果有人不愿意与乞丐和拾荒者一起阅读,有权选择离开。

(2)平等和宽容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图书馆是公共场所,乞丐和拾荒者也有读书的需要和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3分)图书馆对乞丐和拾荒者免费开放,并不是一种施舍。读者可以被这种和谐的环境所改变,人们在相互尊重中心灵也得到了净化。(2分)

【名师详解】

考点:公民的自由平等观念及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

回答本题的关键在于认真阅读题干中蕴含的信息。在(1)中,“从法律角度”限定了回答的初步范围。“我无权拒绝他们入内阅读”说明人与之之间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你有权选择离开”,说明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应切实做到不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在(2)中,题干中…对我们处理人际关系有什么启示?给予了答题的范围。即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是什么?如何正确运用?如此,结合图书馆的实际,就能得出正确说明。

5.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在对待二者的关系问题上,中国传统的观念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传统观念不仅存在于普通民众的头脑中,也体现在执法司法活动之中。社会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司法不公问题,有相当部分是因程序不公正引起的。而法律实践中之所以出现程序不公正现象,又与人们“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有密切关系。因此,要培养法治思维,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在法治实践中,实体和程序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法律体系两部分不可或缺的内容。实体法是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责任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保障社会主体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责任得以履行或实现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既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又相互包容。

二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法律公正两个不可偏废的方面。追求实体公正,不能以违背或破坏程序为代价,要防止只求结果、不要过程、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强调程序公正,绝不意味着放弃对实体公正的追求,不能脱离实体公正搞所谓的程序至上或者程序优先,要避免只求过程不重结果。

三、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途径

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治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法治思维方式。

1.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治思维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治思维。除了从书本上获取法律知识外,大学生还可以通过收听收看法制广播电视节目、阅读法律类报纸杂志等途径学习法律知识。

2.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按照法治的要求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法治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我们要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应当指出,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有助于大学生培养法治思维。

3.参与法律实践。法治思维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大学生至少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参与法律实践:一是参与立法讨论。我国中央或地方的很多立法都要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或者进行听证,大学生可以参与这些立法的讨论,发表自己的有关意见。二是进行法律监督。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提出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大学生可以通过行使这些权利,进行法律监督。三是旁听司法审判。凡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允许公民旁听。大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旁听法院的庭审过程,了解法律案件的审判过程。四是参与法律问题讨论。新闻媒体、互联网和其他机构经常组织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大学生也可以参加此类讨论,训练法治思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