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详解

来源:网络浏览次数:1476发表于2014-08-22

[摘要] 为促进湖北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着,发展潜力突出。

高等学校可在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细化本校申请的具体条件。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和预算,综合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安排方案,按程序下达各省属高校和市州。

第六条 高等学校要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同时,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完善评审程序,同时明确职责任务。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 各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组织学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等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已毕业的研究生;

2.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等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形成书面评审工作报告,连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表1)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表2)报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资金安排,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提出的裁决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并按时回复。对相关举报应认真调查处理,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学金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的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中央政策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及有关研究生培养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