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网络浏览次数:926发表于2014-08-20

[摘要]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经研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于2014年—2019年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经研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于2014年—2019年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

2.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4.2009年以后批准的其它新增学位授权点(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其评估工作按项目批复文件执行)须进行专项评估。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14年—2018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19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

1.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自主组织实施。

2.学位授予单位参考《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附件1),研究制订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评估工作方案应于2015年3月30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评估方式可以是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

4.自我评估的标准和内容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评估内容要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5.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

6.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完成后,参照《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2),按《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3)的要求,编写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4)。《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7.自我评估材料和专家评议意见由各学位授予单位归档保存,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取。

(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

1.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2.随机抽评以自我评估为基础,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评价材料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学位授予单位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

3.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的抽评结果和处理意见,请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自我评估和随机抽评的基础上,撰写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发展报告。

三、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doc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doc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doc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