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由培养单位自己定

来源:华商网浏览次数:1484发表于2014-07-04

[摘要] 从今年秋季新学期起,我省对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全日制研究生实行收费.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办学条件以及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从今年秋季新学期起,我省对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全日制研究生实行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新入学研究生按新的收费政策执行,之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政策规定。

昨日,华商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省物价局相关人士称,《通知》是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制定的。

《通知》指出,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的研究生,其收费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示范性软件学院招收的工程硕士学位研究生学费按照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按新政策收费 老生按原标准

《通知》指出,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按学制年限计收学费;学习时间不足规定学制年限的,按实际学习时间计收学费。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应计退部分学费。

研究生培养单位可视情况下浮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成本、学科特点、生源情况及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下浮收费标准。

今后研究生培养单位若申请提高全日制专业学位其他专业学费标准,需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由培养单位自己定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办学条件以及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并收取费用。经批准在办的课程进修班不得再行招收新学员,待已招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华商报记者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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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秋我国研究生全部自费公费研究生将成历史

去年5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必须交学费,学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实行属地化管理。这意味着我国研究生教育开始全面收费,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公费研究生将走入历史。综合

别担心上不起国家有助学金

全面收费之后,贫困生会不会读不起研究生了?别担心,国家有助学金呢。去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将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据《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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