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研究生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 浏览次数:1675发表于2014-07-04

[摘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收费行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省委党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收费行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研究生学费。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省高等院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对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新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按最高不超过下列标准收取学费。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博士生10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博士生15000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艺术类专业研究生(不分硕士、博士)每生每学年30000元。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高等院校招收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可上浮10%。

我省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成本、学科特点、生源情况及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下浮。今后研究生培养单位若申请提高全日制专业学位其他专业学费标准,需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办学条件以及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并收取费用。经批准在办的课程进修班不得再行招收新学员,待已招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

三、研究生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资〔2006〕53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教〔201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研究生收费管理相关规定。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研究生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按照学制年限计收学费;学习时间不足规定学制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收学费。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扣除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五、规范研究生教育收费行为。研究生培养单位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证,接受收费证年度审验,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各类型、各专业研究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明确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习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减免奖助政策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完善研究生教育收费配套政策措施。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培养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强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健全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制度。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贷尽贷。

七、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的研究生,其收费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示范性软件学院招收的工程硕士学位研究生学费按照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陕接受研究生教育,与我省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八、本通知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当年新入学研究生按新的收费政策执行,之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政策规定。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