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取得武汉工程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委托、定向培养除外)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各学院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对研究生的奖励进行初评和推荐。
第五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设立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奖额如下: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5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第六条、普通奖学金评奖比例
特等奖学金不设获奖比例,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10%;
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20%;
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60%;
调剂考生第一学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计入参评人数,且不能参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七条、申请普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履行公民义务,积极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团结;
2.遵纪守法,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观念,思想品德优良;
3.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开拓创新,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5.除新生外参评学年所有考试考查科目和培养环节达到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普通奖学金
1.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3.凡累计3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学院要求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者;
4.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受各类行政或法律处分者。
第九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方法
一年级新生按照录取总成绩高低核定奖学金。二三年级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选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以及其他方面的表现,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的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各项目计分的参考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特等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与条件
特等奖学金的评选除符合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在ScienceMagazine、Nature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者;
3.在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者;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实》、《科技日报》理论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者;
5.在《新华文摘》论文摘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者;
6.以第一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者;
7.在学习、科研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或做出特别贡献,产生良好社会影响者。
第十一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研究生本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课程学习成绩表、论文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
2.各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根据评选办法,拟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三天。
3.各学院将拟定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审应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经查实后学校将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9月下旬进行,由学校分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