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
规律及其客观性【1】
规律揭示的就是事物运动发展中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客观性是规律的根本特点。人们在实践中可以认识或发现规律,并利用这种合规律的认识指导实践,达到改造世界、为人类谋利的目的。人们还可以改变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使事物朝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因此,在坚持规律的客观性的根本观点上,我们既要反对藐视规律的主观随意性和经验主义,又要反对在规律面前无所作为的思想。
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联系与区别【2】
(1)自然与社会是不可分离的。自然规律的作用与社会规律的作用也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无论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是客观的,都是事物运动发展中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都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
(2)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主要区别是自然规律是作为一种盲目的无意识的力量起作用;社会规律则是通过抱有一定目的和意图的人的活动实现的。在社会规律中,即存在着客观制约主观的关系,又存在着主观制约客观的关系。自然规律只要具备了客观物质条件,就可以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反复出现,社会规律则是历史的,在不同的社会、国家、民族以及不同的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二、意识观
意识的产生和本质【2】
(1)意识的产生
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意识是社会历史的产物。
第一,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从物质自身中产生出有意识的生物是物质的本性。“一切物质都具有类似感觉的反应特性”。意识产生大体经历三个决定性环节:①从无生命物质的反应特性发展到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②由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进到动物感觉心理;③由动物心理飞跃到人类意识。
第二,意识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劳动在意识的产生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劳动为意识的产生提供了客观的需要和可能,而劳动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的活动;社会性的劳动促进了语言的产生,语言是意识的物质外壳和直接现实;在劳动和语言的推动下,猿脑变成人脑,为意识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
(2)意识的本质
意识的本质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观点:意识是高度完善的物质—人脑的机能和产物;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像。前者涉及的是意识和它的物质器官的关系;后者涉及的是意识和客体的关系。如马克思说:“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东西而已”。列宁说:“感觉是客观世界,即世界自身的主观映象”。这表明,意识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在内容上是客观的,体现了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的对立统一。
意识的能动作用
辩证唯物主义在坚持物质决定意识,意识依赖于物质的同时又承认意识对物质有能动作用。意识的能动作用是人的意识所特有的积极反映世界与改造世界的能力和活动。主要表现在:
第一,意识是主动的,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人是根据一定的目的、要求去确定反映什么、不反映什么、怎样反映,表现出主体的选择性。
第二,意识活动具有创造性。人的意识不仅采取感觉、知觉、表象等形式,反映事物的外部现象,而且能够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制作,选择建构,从而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第三,意识对客观世界有改造作用。意识能动性不限于从实践中形成一定的思想,形成活动的目的、计划、方法等观念的东西,更重要的在于以这些观念的东西为指导,通过实践把“观念的存在”着的模型、蓝图实现出来,变为客观现实。
第四,意识还具有指导、控制人的行为和生理活动的作用。【3】
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4】
(1)内容:其一,物质决定意识,意识依赖于物质。其二,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在物质面前,意识具有相对对立性;并且通过指导实践,意识可以改变物质。
(2)唯心主义、旧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在物质和意识关系上的分歧
唯心主义认为意识决定物质,否认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旧唯物主义承认物质决定意识,但否认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辩证唯物主义一方面认为物质决定意识;另一方面也承认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
三、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辩证统一
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辩证关系
(1)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必须以承认规律的客观性为前提。
(2)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承认规律的客性并不是说人在规律面前是无能为力的。人们通过自觉活动能够认识规律和利用规律。
(3)尊重事物发展的规律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辩证统一的。实践是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统一的基础。
社会历史趋向与主体选择的关系【5】
(1)内涵。社会历史趋向是指社会历史规律的决定性;主体选择是指历史主体在社会发展中的能动性。
(2)辩证关系。主体选择是在既定的条件下对社会生活未来发展的多种可能的方向、目标、方式的选择。社会生活未来发展的多种可能性是主体选择的客观前提,主体的利益和选择是选择的内在根据。主体的能动性就体现在选择什么和怎样选择之中。选择的方向、目标和方式是否正确只能由实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