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得挪用 要保持专款专用

来源:教育部浏览次数:1103发表于2014-05-15

[摘要] 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近日,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办法》指出,中央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办法》还明确,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办法》最后规定,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