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协同创新中心政策支持意见

来源:教育部浏览次数:1072发表于2014-05-08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教育部、财政部对通过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提出政策支持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教育部、财政部对通过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如下政策支持的意见:

1.支持中心优先改革发展。中心是高校改革优先发展的试验区,按照政策与经费并重的多元化支持原则,从中心协同创新和机制体制改革的实际需求出发,在地方、高校配套政策优先支持的前提下,给予中心更大的政策支持力度,扶优扶强,充分体现谁改革、谁优先,谁支持、谁受益。

2.推进中心的综合改革。将中心纳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综合试点,享受国家试点学院的相关政策,支持中心开展教育部专业学位培养试点工作。鼓励中心依据国家政策创新学生招录与选拨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师遴选、考核与评价制度,深化高校办学模式改革,使之成为高校综合改革的集聚区。

3.扩大中心人事改革的自主权。中心是依托高校和协同创新单位内部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实体,由依托高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相对独立的人事制度改革与管理的自主权。支持中心根据实际发展目标和建设需要,积极探索人才选聘、人事管理以及人员考核等改革,建立中心各单位间的协同机制,鼓励人员的互聘与流动。

4.增强中心研究生培养能力。坚持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中心的核心任务与评价重点,大力提升中心研究生的培养能力与水平。在统筹考虑协同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已有存量以及中心研究生计划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增量安排与存量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对中心研究生招生计划给予专门支持,在安排推免名额方面统筹给予考虑。依托高校和中心为研究生培养创造最优条件、最佳环境,推动研究生培养模式和机制的新突破,全面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5.创新中心科研绩效评价机制。支持中心建立以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和实际创新贡献为导向、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科研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中心人员工资和绩效奖励机制,加大对优秀创新团队的激励措施。支持中心科技成果在协同创新单位间联合署名以及按规定共享知识产权,协同创新成果可在协同体高校学科评估中共用。

6.人才计划向中心倾斜支持。“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加大对中心的支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中心人员申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新研究群体、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支持中心面向国内外设立相应的中青年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中心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人才培养,对中心公派留学生、访问学者进行优先支持,扩大中心海外留学人员的招收规模。

7.优化中心的学术环境。支持中心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和特色学科专业,支持协同创新体内具有相应学科授予权的单位依据协同创新需要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以此营造更好的氛围,鼓励中心形成协同创新的团队精神。支持中心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强化中心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8.加强部门间的政策协调。鼓励高校和中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以服务和贡献赢取更大范围的政策支持。教育部将积极加强与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部门的协商,逐步争取在国家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培养、对外交流合作、重大研究任务、基地与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中心优先支持。

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协同单位的积极性,从中心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按需给予,合理配置,确保各项政策准确、及时地落实到位。各中心应抓紧完善人事管理、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对外合作、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机构建设,优化管理制度,细化操作程序,加大改革力度,建立长效机制,保障中心的健康发展和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