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贵州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均享受奖助政策,具体奖励按照《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自费研究生,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今后,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高等学校除向研究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研究生复试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接受年度审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检查和社会监督。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放开民办高校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细则
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1、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博士8000-10000元、硕士6500-8000元。
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各学科分类学费标准:(农、史、哲理)8000元、(工、文、法、经、管理)9000元、(教育艺术、医学)10000元;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农、史、哲理)6500元、(工、文、法、经、管理)7000元、(教育艺术、医学)8000元。
2、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7000-13000元。
(农业推广、兽医、教育、文物与博物馆)7000元、(应用统计、社会工作、应用心理、公共卫生)8000元、(药学硕士、中药学)9000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工程、翻译、法律、体育)10000元、(新闻与传播、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公共管理、金融、保险)11000元、(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12000元、(工商管理,艺术、风景园林、国际商务、汉语国际教育)13000元。
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由学校在以上规定标准范围内自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1、非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博士10000元、硕士8000元。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由各学校在规定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2、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历人员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