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种情况禁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来源:教育部浏览次数:3332发表于2014-03-14

[摘要] 教育部与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发布。其明文规定,有3种情况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教育部与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发布。其明文规定,有3种情况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这3种情况包括: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办法》明确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要遵循4项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办法》指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要在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高校要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要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要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