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

来源:大连理工大学浏览次数:1522发表于2014-03-13

[摘要] 2014年硕士生入学考试复试时间为3月28日至3月30日。请各位考生关注所报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网站通知。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将在3月17日前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及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工作的标准、复试方式和主要内容。

一、总  则

第一条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录取质量的关键环节。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大工研发【2014】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分配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招生名额、确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审批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上报的调剂和拟录取名单;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制定的具体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调剂方案等,组织开展研究生复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应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监督组和专家复试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组组长应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长、院长担任,成员应包括相关学科的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招生工作监督组组长可由各学部(学院、部)书记或副书记、盘锦校区的相应领导担任;专家复试小组组长应由相关学科带头人担任,由不少于5人的具有副教授以上(含)职称的教师组成,另须配备1名记录员。根据参加复试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专家复试小组。

第五条  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本学部 (学院、部)、校区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程序和调剂方案,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

(2)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学科(专业)专家复试小组,指导并培训专家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确保复试工作公平、公正。

(3)负责确定考生(含同等学力考生)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外语口试和听力测试的实施方案,并安排、组织好外语听力考试。

(5)负责审查复试考生的资格。

(6)负责审核各专家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

(7)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名单,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  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对本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等事宜。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专家复试小组在招生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学科的复试工作(含面试、笔试、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

(2)负责做好复试考生的外语口语水平测试工作。

复试小组成员在面试时需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严格遵守《面试专家及工作人员守则》;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三、资格审查

第八条  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负责组织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准考证;(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本科学习期间成绩证明(作为复试参考);(4)往届考生的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原件考生一律不准参加复试。对原件有疑问的,及时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向发证单位核实。在国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定证书,无此证明者不得录取;(5)高职高专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交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署名前2名)及具有资质的开课单位教务处出具的11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6)少数民族骨干考生还须向研招办提交《“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及考生所在单位证明。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四、复试时间、比例及内容

第九条  本年度复试时间为3月28日至3月30日。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须在3月17日前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及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工作的标准、复试方式和主要内容,并确保通知到位。对于部分路途遥远的考生应尽可能通过电话通知,并做好电话记录。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规定已完成复试。

第十条  实行差额复试。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的复试比例根据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上线生源情况确定。对初试合格生源充足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应为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招生规模(不含推免生,下同)的120% - 140%,按总分排序。初试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120%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有满足本学科(专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均可参加复试。参加我校2013年学术夏令营的正式学员报考我校,初试成绩未满足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复试分数基本要求,但达到学校对其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在学科门类(类别)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者,可直接进入复试,并享受相关加分政策。

符合教育部初试成绩加分项目的考生按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复试一般包含三方面内容:专业素质、综合素质、体检。专业素质考核是指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大学阶段的学习情况、外语听说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考核则指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心理健康以及人文素养等方面的考核。体检工作由研究生院在复试期间委托校医院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复试具体方式

(1)笔试主要是专业课测试,是对本学科(交叉学科的考生还包括对跨学科)的专业基本知识或实践(实验)能力的考核。笔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有条件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实验考核,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内容和方式由学部、学院自定,其分数计入复试总成绩。

(2)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非外语专业考生的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由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自行组织实施。外语口语测试可放在综合面试时进行,但必须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

外语专业考生的第二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由外国语学院自行组织,测试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外国语学院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外语听力测试满分15分,口语测试满分15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3)综合面试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和考生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综合面试由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自行组织,面试时间每生一般不少于20分钟,面试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综合面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表》,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综合面试满分2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4)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本学科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不计入复试总成绩。试题内容应加强对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和实践技能的考查,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专业课复试内容相同,加试时间统一安排在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复试前,任何一门课不及格(不足60分)则不能被录取,不再进入复试程序。

(5)心理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采用问卷方式,结果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作为录取时的参考。

第十三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由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制定选拔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网上公布。复试过程中由专家复试小组会议提交说明材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最高加分额度为5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四条  为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校在创新实验学院设立“交叉学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单独招生名额,其导师由创新实验学院根据生源、研究方向等情况择优聘任,指导此类硕士生的导师须有交叉学科课题。申报“交叉学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考生初试成绩满足第一志愿学科、专业复试分数要求,并且所申请学科需是经学校批准的交叉学科,详细申请办法见《大连理工大学2014年交叉学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招生简章》。学校成立交叉学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复试工作小组,集中面试,面试通过后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未被录取的考生还可继续参加其第一志愿学科、专业的复试。“交叉学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招收的硕士研究生由创新实验学院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办法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加分。复试总成绩满分为330分。

凡复试总成绩低于200分、或综合面试成绩低于120分、或专业课笔试成绩低于60分、或外语听力测试缺考、或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复试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的复试标准和办法评分,评分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须在复试结束当天公布考生的复试成绩。

五、总成绩计算、录取

第十七条  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应严格依据总成绩在相应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排名确定,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调剂到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考生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录取。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负责发放拟录取考生调档函。

第十八条  拟录取的定向考生须到研究生院签订定向协议书。

六、调 剂

第十九条  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的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可以在相近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调剂考生。调入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与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应相同或相近,一般应统考科目相同,自命题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调入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考生初试科目中须有数学。设有统考数学科目的学科要按顺序调剂(数学三不可调往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二不可调往数学一)。

第二十条  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能调入该三个专业。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为该计划录取。我校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调剂考生。

第二十一条  校内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同时满足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和拟接收调剂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申请跨学部(学院、部)、校区以及同一学部(学院、部)、校区内跨一级学科调剂的考生必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生校内调剂申请表》,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拟接收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组织的第二次复试。

经第二次复试,满足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数量还不足招生规模时,可以选择初试成绩达到学校对其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在学科门类(类别)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满足拟接收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进行再次复试调剂。

第二十二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对复试不合格、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各学部(学院、部)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予录取通知,并积极推荐、协助调剂到其他院校。

第二十三条  在复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要落实拟录取考生的指导教师。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推免生与公开招考合计)原则上不超过4名。全职的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千人计划”入选者、全国“百优”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可增加1名硕士录取名额(可用于接收校内外推免生或公开招考的研究生),但每年招收的录取硕士生(推免生与公开招考合计)原则上不超过5名。

七、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须提前在网上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调剂方案及数量,并将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告知考生。

拟录取名单(含调剂录取考生)须在网上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八、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负责,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等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学校监察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监督和巡视工作,负责对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监督组工作的指导,负责对相关举报的受理和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及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复议制度。学校有关职能部处及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要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也可责成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进行复议。

九、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复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日程执行,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须到我校指定的保密印刷厂印刷,并由2人监印,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卷、胶印版须按照秘密文件、资料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印制密封后的试题存放在各学部(学院、部)、盘锦校区专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2人掌管钥匙和密码。试卷应密封批改。

第二十九条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