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来源:网络浏览次数:1142发表于2014-03-10

[摘要] 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简称MLA。该专业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更好地适应我国风景园林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设置的硕士专业学位。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加快研究生培养类型和模式的改革步伐,根据教育部的统一安排,从2009年开始招收全日制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为促进全日制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规范化,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培养目标

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是与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主要为风景园林事业相关领域培养应用性、复合型、高层次的专门人才。具体要求为:

(一)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风景园林相关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艺术素养,具备承担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招生对象

主要为风景园林、园林、城市规划、建筑学、艺术设计等相关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学习方式及年限

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

四、培养方式

(一)培养方式采取全日制脱产学习方式,由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学位论文(设计)三个主要环节组成。

(二)采取案例式和启发式教学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三)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由本单位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教师担任,并推荐实践部门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副导师。

(四)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管理工作,可参照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工作进行。

五、课程设置与必修环节

(一)必修课程(不低于14学分)

1、政治理论(2学分)

2、外国语(3学分)

3、风景园林历史与理论(2~3学分)

4、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2~4学分)

5、植物应用与技术(2~3学分)

6、生态学专题(2~3学分)

(二)选修课程(不少于4类课程)

1、风景资源管理类课程

2、园林植物类课程

3、风景园林工程技术类课程

4、园林文化与艺术类课程

5、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类课程

6、旅游类课程

(三)必修环节

1、风景园林专业实践学习总结报告

2、开题报告

3、中期考核

六、学位论文(设计)

(一)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设计)选题应当是风景园林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或者是具有一定规模和功能要求的规划设计项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二)学位论文(设计)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应有先进性和一定的难度及工作量。

(三)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应有不少于2位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专家组成。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学位授予

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八、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5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更好地适应我国风景园林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设置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

2、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简称MLA。

3、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是与风景园林事业相关行业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主要为风景园林事业相关行业培养应用性、复合型专门人才。

4、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风景园林相关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相当的人文素养,具备独立承担风景园林设计、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5、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具有一定风景园林事业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

6、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按照风景园林事业相关领域并结合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置。课程体系应体现整体性、综合性、实用性和一定的前瞻性。课程内容应反映艺术与科技的有机结合,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体现风景园林事业国内外的最新成果和进展。

7、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设计)选题应当是风景园林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具有明确的风景园林背景和应用价值,应有先进性、难度及必要的工作量。学位论文(设计)必须由攻读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者独立完成,能体现其综合应用科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8、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与用人部门合作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由学位授予单位相关学科和风景园林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9、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均需有来自风景园林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10、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由国家批准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11、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