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简介

来源:网络浏览次数:1680发表于2014-03-08

[摘要] 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Professional Master of Pharmacy”,缩写为M.Pharm。该专业是为适应我国医药事业发展对药学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药学人才培养体系,创新药学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药学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的硕士专业学位。

药学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新增19种专业学位中的一种,与现有的药学科学学位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

药学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已有药学硕士科学学位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不同类型的学位类型。药学硕士专业学位旨在根据医药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药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学术性与医药职业性紧密结合,获得该专业学位的人,主要从事具有明显医药职业背景的工作。

二、培养目标

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与药学硕士科学学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上具有明显差异。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药物技术转化、生产、流通、使用、监管等应用领域的高层次、应用型药学专门人才。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药学及与此相关交叉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分析本领域内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并利用所学知识解决这些问题;能够胜任本领域的实际工作。

三、培养方式及特色

全日制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三年。

培养过程中坚持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在实践中学习的原则。采用学位授予单位与实践部门合作培养的模式,第一阶段在学校课程学习,第二阶段在实践部门进行实践学习。

提倡采取双导师制,即在校内与实践单位分别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校内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践单位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实践活动。校内导师与实践单位导师按照集体培养的方式,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每个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订培养计划,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导师由学位授予单位相关学科和实践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四、招生对象及入学考试科目

招生对象为符合《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的人员。

入学考试时间与全国科学学位研究生统考时间一致。考试科目为三门,分别为:

第一单元:政治理论,总分100分,全国统一命题。

第二单元:英语二,总分100分,全国统一命题。

第三单元:药学综合,总分300分,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考试范围建议涉及五门课程,分别为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物分析学、药理学、药事法规。各招生单位可根据本招生单位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考试题型采用以选择题选择题(单选题、多选题)为主。

五、在校生管理与待遇、奖助制度

在校生的管理与待遇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参照全日制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奖助制度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六、全日制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就业前景

全日制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就业政策,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由于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与培养过程强调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药学硕士专业学位毕业生有着一定的实践经历,使毕业生具备更多的适应社会需求的职业能力,就业前景将更加宽广。

七、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1、为适应我国医药事业发展对药学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药学人才培养体系,创新药学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药学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药学硕士专业学位。

2、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Professional Master of Pharmacy”,缩写为M.Pharm。

3、药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面向药物技术转化、生产、流通、使用、监管等职业领域,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较好掌握药学及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药学专门人才。

4、药学硕士的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药学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突出交叉性、实用性,重视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强调以应用和问题为主线对不同学科知识加以整合,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5、药学硕士的培养过程须突出药学实践导向,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

6、药学硕士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吸收来自药学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构建“双师型”的师资结构。

7、学位论文的选题须紧密结合药学及相关领域科技转化、注册与申报、生产与技改、推广与流通、药学服务及药品监管等实际问题,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学位论文类型可以是专题研究、典型案例分析、技改方案等,体现综合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药学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8、修满规定学分、专业技能考核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药学硕士专业学位。

9、积极推进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与药学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

10、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11、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