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部分学费用于奖助

来源:东南网浏览次数:1331发表于2014-03-03

[摘要] 为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省财政进一步加大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力度,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高等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5%-25%的经费用于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学生奖助工作。

记者从福建省财政厅获悉,为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省财政进一步加大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力度,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高等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5%-25%的经费用于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学生奖助工作。

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

近日,省财政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并出台了《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我省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厦门市属高校由厦门市承担。

此外,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国家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博士生1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3.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指标,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给相关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不低于在校生人数的30%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并出台了《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省财政对省内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按在校生人数的10%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厦门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财政统筹负责。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统筹省财政补助资金,并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不得低于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的30%,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加大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高等学校要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要重视助研岗位设置并加大助研津贴资助力度,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高等学校要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开展自主研究,并对人文社科、基础学科等科研经费较少的学科给予倾斜支持。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现行办法由省财政和高校共同承担。落实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等学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按照有关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5%-25%的经费用于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学生奖助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高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吸引国外优秀学生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