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新法官法扩大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

来源:网络浏览次数:431发表于2017-09-23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核安全法草案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草案等举行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核安全法草案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草案等举行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第一,关于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中提到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需要通过的人员,从以往的人员扩大到像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我想问,像从事法律职业相关的,像立法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是否也应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呢?第二个问题,在法官法中,将以往的第12条第一款修改了一下,将“严格”的词语去掉了,去掉“严格”一词是否会影响或者降低关于法官选任标准的严肃度?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这次关于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我前面介绍到了,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扩大了,简单地说,从原来的四类人员扩大到现在的九类人员,但是也还有很多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为什么没有要求?比如现在从事立法的法律职业人员,也包括现在进行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人员,没有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这次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主要还是考虑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主要更关注于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保护和克减,就是说司法性质的人员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中。虽然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立法人员、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育人员等一定要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大家也了解,在改革的工作方案当中,提倡和鼓励立法人员和法律法学教育人员参加这样的资格考试的。所以,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也是让大家更多地关注法律职业人员包括哪些行业,包括多少类人员,对此有一个清晰的把握。再有,目前在八部法律当中规范了哪些人员必须参加考试,才能获得从事这类职业的一个资格条件,这是明确的。

第二个问题,在法条中,关于法官任职条件是通过考试,原来有一个“严格考核”的表述,这次“严格”这个词没有体现,没有体现是不是就不严格了呢?我想一定不是这样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们知道,在2001年首次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时候,是在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时候,把这条表述纳入到法条当中,法官法、检察官法当时承载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和关于如何组织实施,承载这样的责任。这次修法考虑到不仅仅是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当中有这样内容的表述,还把范围扩展到了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仲裁法。对所有法律职业人员考试和考核都是严格的,这个标准是一致的,并不会因为这个“严格”的词没有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表述而会使这个标准降低,相反,它在法官法等八部法律当中都要严格地按照考试的标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够进入到法律职业队伍当中去。我想,这样的理解可能才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