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恶犬袭击,你又有什么办法呢?
[摘要] 法律硕士备考案例解析:被恶犬袭击,你又有什么办法呢?
6月20日下午,西安的龙某意外被狗咬伤,当天下午就前往医院急诊科治疗并及时注射了狂犬疫苗,此后又按医嘱注射了3针疫苗,本来该在7月18日注射最后一针疫苗的,但到了7月13日,她感觉左腿发麻,后脊椎有点酸,同时出现尿频尿急症状。17日去医院被初步诊断为狂犬病,18日凌晨因狂犬病、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逝者已去,留给我们无尽的疑问和反思——为什么注射了疫苗还得了狂犬病?狗主人是谁,如果是流浪狗为什么没有管理到位?医院在这其中又是否存在失职?
考点:《侵权责任法》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无过错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3、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情分析:
事情一出,可以说是舆论一片哗然。因为这件事完全打破了我们一直以来坚信的知识——被狗咬后,只要打了狂犬疫苗就肯定不会得狂犬病。各位网络大V也开始利用自己不同的“知识优势”开始分析。学医的人说:“医学,充满了意外,也许这个狂犬病案例就诠释了这一点。”做新媒体的也趁机科普狂犬病:“被狗咬后应该这么做……”当然作为学法的凯程考研,还是得带大家探究一下里面的法硕考点:
1、假设医院的医生在处置过程中存在失职:
伤口处置在狂犬病预防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常常被人们忽视。伤口冲洗和消毒,可以直接减少伤口中的病毒量和杀死病毒。在本案中,患者的伤口只是有齿痕但没出血,医院清创的冲洗和消毒操作,会不会因为伤口并不严重而没有执行到位呢?若过着如此,作为医生的“雇主”,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上面提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院要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2、假设“狂犬疫苗”存在质量问题:
在经历了去年的山东问题疫苗事件后,网友们难免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态。如若果真如此,那么就要考虑疫苗提供者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的龙某家属可以向疫苗的生产者直接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院请求赔偿,如果选择向医院索赔,那么医院可以在赔偿后再向疫苗生产者追偿。
3、“狗”相关的责任:
如果这只狗是一只有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狗,那么问题就简单了,龙某家属可以以《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为依据,请求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这只狗是一只流浪狗那么索赔就非常困难了,能够找到原来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还好,若是找不到,医院又不存在过错,解决的方法就真的仅剩陕西的一位律师所言:“政府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义务,也应成为无主流浪狗伤人的责任兜底者。在发生此类动物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一方面应建立救助体系,为伤者或死者家属提供经济救助;另一方面应从内部进行责任问责,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最后想说:
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仅能在你最无助的时候给你提供最后的“稻草”。但进入法律之前的每一环我们却是可控的。如果流浪狗的管理能够提升到政绩考核的高度,如果药品安全能够不再让我们瑟瑟发抖,如果出现死亡不会再联想到医患关系,这样的悲剧只会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