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归硕士喝酒误事造成他人惨剧

来源:网络浏览次数:805发表于2016-05-30

[摘要] 练某今年32岁,是一名海归硕士。2015年6月6日凌晨3时许,练某酒后回到他居住的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某小区,因醉酒喧闹,他先是跟小区地下车库的保安扭打起来......

【考试点考研网05月30日】据悉,练某今年32岁,是一名海归硕士。2015年6月6日凌晨3时许,练某酒后回到他居住的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某小区,因醉酒喧闹,他先是跟小区地下车库的保安扭打起来。此后,本来住14层的他又走错楼层,误将10层的1004号房当作是自己居住的1404号房。练某用钥匙开门时,惊醒了1004号房的房主蒋某。

蒋某开门出来查看,却被练某误认为是闯入自己家里行窃的小偷,遂对蒋某一顿拳打脚踢。打倒蒋某后,练某进入1004号房的客厅内,倒下便呼呼大睡,直至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而蒋某被送到医院后,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蒋某是外伤致多发肋骨骨折、肝韧带破裂出血及肝左叶挫伤并肝脾膜撕裂大出血死亡。

事发后,练某的亲属向蒋某的亲属赔偿了50万元,并获得蒋某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练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虽是练某酒后对蒋某的身份产生错误认识而引发,案件具有一定偶然性,但该错误认识是因练某自愿大量饮酒致醉酒的行为导致的结果。蒋某在他人企图进入自己房间并与其发生冲突情况下,有为保护其自身及财产安全实行防卫的权利,即使与练某有肢体冲突仍是其维护法益的合法行为。

练某作案时虽不排除也有保护自身权益的主观目的,但该认识是建立在他醉酒失当行为基础上所产生的错误,是因他自陷行为所导致,与蒋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蒋某对该案不承担责任。练某先因借酒闹事而与小区保安发生冲突,并将保安打伤,又因走错楼层将蒋某殴打致伤后死亡,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鉴于该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练某的亲属代他赔偿,并得到谅解,可视为练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由此,一审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考试点编辑:点点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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